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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

来源:安博电竞登录入口官网下载    发布时间:2025-03-27 17:4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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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动态管理,强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评价和结果运用,充分的发挥评审专家专业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等法律和法规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对2017年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并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逐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等法律和法规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是指经自治区财政厅选聘,纳入广西壮族自治区评审专家库管理,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人员。评审专家的选聘、解聘、抽取、使用、履职评价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评审专家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一)拥有非常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中级专业方面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具有高级专业方面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对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不具备前款第(二)项所列条件,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能力和特长,且符合评审专家资格条件的,经申请人所在地设区市财政部门审查后出具推荐函(附件1),可申请选聘成为评审专家。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可通过“广西政府采购网”评审专家库系统注册,按照属地原则在系统选择所属专家库(自治区本级或设区市)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电子扫描件或图片(原件备查):

  (四)申请人专业方面技术职称证书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专业方面技术职称证书须载明职称专业和职称级别等信息且在有效期内;同等专业水平的材料同样必须明确专业方向、与职称级别的对应关系的证明材料,且在有效期内);

  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供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涉密申报材料可线下提交入库所属的财政部门核验。

  第七条自治区财政厅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愿申请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选聘程序:

  (一)发布征集公告。自治区财政厅在广西政府采购网发布选聘征集公告,明确选聘条件、申请时间、申请方式和流程,以及要提交的资料等。

  (二)网上注册与申报。有意向的申请人按照公告和本办法第六条要求通过“广西政府采购网”评审专家库系统注册与申报。

  (三)组织培训。自治区财政厅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请人组织并且开展培训。

  (四)公示。通过培训的申请人,由自治区财政厅在广西政府采购网对其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

  (五)财政部门审核。自治区财政厅及各设区市财政局分别对申请人资格条件、培训和公示等情况做审核,对审核通过的申请人选聘为评审专家,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

  对于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各级财政部门可对接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科研院所、学校等单位做推荐。

  第八条申请人应该依据本人专业或专长以及所从事的工作领域,对照评审专业分类标准申报评审专业,申报的三级专业目录一般不允许超出三个。

  除获得新的专业类别的职称(水平)证书外,评审专家的评审专业原则上在聘期内不得更改。因获得新的专业类别的职称(水平)证书需更改评审专业的,由评审专家本人向入库所属财政部门书面提交申请并提供新获得的职称(水平)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查确认后予以调整。

  第九条评审专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评审区域、需回避的信息等发生明显的变化的,应当及时通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向入库所属财政部门提交信息变更申请,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同意后予以调整。除工作调动或更换工作单位外,评审专家的隶属专家库信息原则上在聘期内不得更改。因工作调动或更换工作单位的,由评审专家本人通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向入库所属财政部门书面提交申请并提供工作调动或更换工作单位等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同意后予以调整。

  第十条评审专家的聘期一般不超过三年。聘期届满前,自治区财政厅将组织并且开展续聘工作。在聘评审专家自愿提出续聘申请的,经入库所属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参加政府采购有关政策法规继续教育培训后予以续聘;未申请续聘的,系统将自动予以解聘。

  第十一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自治区财政厅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第十二条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能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采购人应当填写《自行选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表》(附件4),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除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以及异地评审的项目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抽取评审专家的开始时间原则上不可以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1个工作日。

  (一)需求提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登录专家管理系统录入抽取信息,包括项目预算、评审时间及地点、所需评审专家地域、专业、数量、需要回避的信息等。

  (二)抽取流程。专家管理系统根据抽取需求,自动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向其拨打语音电话,评审专家确认参加的会收到短信提示,告知评审时间、地点及相关事项。系统自动随机抽取专家直至确认参加评审的专家数量满足抽取需求为止。

  (三)名单解密。评审活动开始后,专家管理系统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解密评审专家名单。

  第十五条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制股权的人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或者在评审工作开始前认为本人无法胜任参评项目评审工作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活动。

  各级财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第十六条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专家数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或者经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同意自行选定补足评审专家(参照第十二条执行)。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立马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评审活动完成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评审专家名单,并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做出标注。

  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审专家的个人信息。

  (二)对应邀参加评审的政府采购项目行使独立评审权,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报告;

  (二)在项目评审中,发现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与本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三)自觉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不得接受政府采购供应商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宴请、财物或者有价证券等不正当利益;

  (四)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五)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做独立评审;

  (六)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相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没有办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七)评审专家发现供应商具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八)评审专家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二十条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当将评审专家评审劳务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人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第二十一条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和要求等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第二十三条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第二十四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在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估系统中对评审专家履职情况做评价。

  第二十五条评审专家履职评价实行扣分制,每位评审专家年度履职评价基本分为12分,共设置22项扣分情形,违反某项则将该项对应分值扣除。

  1.缺席且未在规定时间内向采购代理机构请假,或者迟到超过30分钟,导致评审工作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开始;

  1.对参加评审的专业不熟悉,市场行情不了解,专业能力不能够满足评审工作要求;

  2.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代表、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倾向性意见;

  4.暗示或者诱导供应商作出澄清、说明、更正,或者接受供应商主动作出的澄清、说明、更正;

  第二十六条评审专家年度履职评价以会计年度为一个周期,年度评分6分(含)以下为不合格,年度期满计分清零后重新计算。评审专家履职量化评价得分小于9分时,系统自动向其本人发送短信息预警。

  第二十七条评审专家量化计分情况通过短信息告知其本人,评审专家对量化计分有异议的,应当在评价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事项做核查,经核查申诉情况属实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将核查结果书面报自治区财政厅后修改评价结果。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价不实或恶意评价,经评审专家申诉有效的,由项目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和法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评审专家进行履职评价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自动锁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抽取评审专家的权限,待评价工作完成后即时开放权限。

  第二十九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专家履职量化扣分应当有录音录像或书面记录作为必要的证明材料,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评审专家年度履职评价结果设置阶梯抽取概率,履职评价结果不合格的暂停抽取资格6个月。

  第三十一条评审专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和法规规定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对其予以处理或处罚。

  第三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有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采购人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对评审专家做出的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自治区财政厅将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与相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共享。

  第三十六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抽取和使用评审专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和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评审专家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参加评审活动的采购人代表、采购人依法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采〔2017〕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