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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直属单位小额采购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来源:安博电竞登录入口官网下载    发布时间:2025-08-07 03:3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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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直属单位小额采购管理办法(修订稿)》已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局属各单位小额采购行为,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逐步加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的通知》《平潭综合实验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系统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等法律和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小额货物和服务,是指使用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含事业基金、自有资金),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当年度区政府采购限额标准(50万元)以下且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包括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如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以及对外购买服务的采购项目。

  小额工程,是指使用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含事业基金、自有资金),总投资额或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当年区政府采购限额标准(6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小额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原则上应由单位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单位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采购需求部门、总务、办公室、财务等有关科室负责人组成,对本单位采购项目全过程进行监管、管理,召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切实履行采购活动的主体责任。小额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比价小组和监督小组。

  比价小组组长由采购需求部门领导担任,成员由采购需求部门内部人员组成,其职责是:采购经费申请、采购计划申报、发布采购信息、比(询)价、提出采购参数、选择代理机构、确认采购结果、签订合同、履约管理和验收、支付资金、档案归档等工作。

  监督小组组长由单位纪检委员担任,成员由财务专员、工会委员等人员组成,其职责是:对本单位的采购活动履行监督责任,负责采购过程的监督,督促采购工作人员遵守廉洁纪律,受理和适当处置有关投诉等,及时纠正错误,防范廉洁风险。

  第四条各单位理应当建立完整采购管理制度和机制,加强内控管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推进依法依规采购。

  建立健全采购事项集体研究、合法性合规性审查和内部会商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涉及“三重一大”问题必须经单位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设立党组织的由单位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对风险隐患较大、预算金额较大的采购事项,还应当建立法律顾问、技术咨询和公开征求意见等机制,形成完整决策过程记录。

  严格落实回避制度。各级领导干部及相关工作人员一定严格执行相关法律和法规和本办法,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或插手小额采购活动。采购人员及有关人员与供应商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所列的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或依供应商申请回避。

  第五条依法依规合理确定小额采购方式,简化采购程序、环节,压缩内部办事时限,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

  1.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可自行组织采购。具体采购方式如下:

  (1)1万元以下的,由采购小组进行“择优”,择优意见经单位领导同意后实施采购;

  (2)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由采购小组进行“择优”,择优意见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实施采购;

  (3)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采购小组参照政府采购“询价”程序进行“比价”(货比三家),提出采购意见,经单位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后实施采购。

  2.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对外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来进行采购。

  1.总投资额或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的,可自行组织采购,具体采购方式由单位班子会议集体研究确定。

  2.总投资额或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对外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方式来进行采购。

  (一)10万元以下的项目,且操作复杂性不强的项目,鼓励单位自行组织采购,减少委托代理机构环节,以简化采购流程、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

  (二)1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应委托代理机构组织采购;3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以及不具备小额采购能力的单位,必须要委托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三)单位选择代理机构,应从资质、业绩、技术力量等方面做考量,从区代理机构库里选择。应和代理机构签订采购委托代理协议,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开展采购活动。

  第七条严禁拆标,不得将货物、服务或工程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严禁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对外招标或本办法的监管;也不得将不一样的属性、不宜合并的采购项目合并成一个合同包。

  第八条应该依据《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货物、服务或工程)。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可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第九条做好信息公开。10万元(含)以上的招标采购项目,应在公开媒体发布招标采购信息、中标(成交)结果。

  第十条采购人是采购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采购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遵守财经法律和法规和本部门、本单位财务管理规定,严格遵守采购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采购各方主体行为。

  根据项目的性质特点履行必要的前期手续,做好必要性、可行性论证,以及预算控制价编制等工作,经评审同意立项后,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一是加强合同管理。采购完成后,应按规定签订合同,并严格履约,不允许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确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服务或者工程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允许超出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严禁“低价中标、高价结算”行为发生。

  二是加强验收管理。采购结束或工程完工后,验收小组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小组成员应签字确认,并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三是加强支付管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文件规定,及时支付款项。工程建设项目要依规定进行决算审核,办理工程价款及相关联的费用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办理尾款清算、核销支出。

  五是加强档案管理。对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档案应妥善保存,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采购文件、响应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实行“一项目一档案”,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档案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1.未通过竞争性产生的同一实施工程单位或者监理单位不得连续在同一单位负责工程项目施工或监理达三个年度以上。

  2.杜绝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股东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防止发生相互串通投标等情形。

  3.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建立健全信用记录查询和采购信用体系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对有不良行为记录或违反廉洁采购的供应商,视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拒绝其参与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局办公室具体指导和协调小额采购活动,加强对直属单位小额采购活动进行监管,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内部监督检查,并督促问题整改落实。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3年。原《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直属单位小额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岚社会范〔2023〕2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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